014-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差旅、餐费及交通费管理办法
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差旅、招待及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基金会。
第三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公司差旅费实行出差事前审批机制,出差前必须填写“ 钉钉-内外勤管理-出差”。
第五条 员工出差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按下表执行。
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差旅、餐费及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基金会。 第三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公司差旅费实行出差事前审批机制,出差前必须填写“ 钉钉-内外勤管理-出差”。 第五条 员工出差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按下表执行。
甲区: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杭州、西藏;
乙区:除甲区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特区、计划单列市及苏州、扬州、无锡、常州、宁波和温州; 丙区:其他城市和地区。
5.4 交通工具选择:单程乘坐火车时间超过 4 个小时(含)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同等价位自选交通工具。出差时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能占用工作时间,建议乘坐早9点之前或晚6点之后的班次。5.5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兼职人员原则上不出差,除有特殊情况,需由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事前专项批准后,按其他人员标准报销出差交通工具费及住宿费。 第七条 员工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员工出差及非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原则上应以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每日可享有限额 100 元的打车费用,实报实销;其他人员仅报销携带保密文件或运送物资产生的打车费,其他打车费用不予报销。第九条 工作餐费:员工每人每餐餐费标准不应超过50元;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据实报销;如果员工出差期间当天有报销工作餐费情况,当天同时扣减相应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费用支出明细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各项费用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超过三个月的票据将不予报销。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经审批的报销在一个月内完成款项的支付。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申请人如需报销,需取得执行理事长书面签字审批的专项说明,并与报销材料一同提交至财务中心第十四条 报销加班打车费及加班餐费:有22:00后的打卡记录,以人力资源部核对的打卡记录为准,无打卡记录或者打卡时间不符合加班规定不予报销;24点以后无法提供打卡记录的按照打车行程单审批;工作日加班可报销加班打车及餐费;周末加班,5小时以上提供一餐加班餐并提供公司到家的打车费,10小时以上提供两餐加班餐并提供公司和家之间的往返车费。加班打车时员工可选择各类出租车、快车类等经济型打车方式据实报销,禁止选择豪华、商务、专车等非经济型方式;加班餐餐标为30元/人,凭票报销。第十五条 超出费用标准以及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报销费用需写专项说明报执行理事长书面签字审批,并将签字版书面说明原件与报销材料一同提交至财务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
|||||||||||||||||||||||||||||||||||||||||||||||||||||||||||||||||||||||||||||||||||||||
5.1 职务级别:以综合办公室提供的职级为准。
5.2 地区分类:
甲区: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杭州、西藏;
乙区:除甲区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特区、计划单列市及苏州、扬州、无锡、常州、宁波和温州;
丙区:其他城市和地区。
5.3 伙食补助费:计算天数按实际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合并入工资发放。部门负责人(含)以上在伙食补助费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4 交通工具选择:单程乘坐火车时间超过 6 个小时(含)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同等价位自选交通工具。出差时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能占用工作时间,建议乘坐早 9 点之前或晚
6 点之后的班次。
第六条 兼职人员原则上不出差,除有特殊情况,需由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事前专项批准后,可按其他人员标准报销出差交通工具费及住宿费。
第七条 员工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员工出差及非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原则上应以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每日可享有限额 100 元的打车费用,实报实销;其他人员仅报销携带保密文件或运送物资产生的打车费,其他打车费用不予报销。如有紧急情况需经部门负责人事前审批才可报销。
第九条 业务招待费:单笔单次金额在 800 元以上的, 需事前经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专项批准后才可招待;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每人每餐招待标准不应超过 100 元;理事长、副理事长据实报销;如果员工出差期间当天有报销业务招待餐情况,当天同时扣减相应伙食补助费;部门负责人(不含)以下人员出差均无业务招待费。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费用支出明细 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各项费用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超过三个月的票据将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经审批的报销在一个月内完成款项的支付。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审批形式为互批互签,其报销申请分别由对方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