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

北京微爱公益基金

档案理暂

微爱2017】005 

一章          

 为了加强基金会档案工的管理,更好地各部 门服务制定本办法。

        档案工作是基金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当适 应基金会业务建设的需要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安全和有效利用。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金会在履行业务能活 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基金会综合办公室为基金会案管部门,其 能是:

(一统一管理基金会的档案工作,对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二制定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

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安全保管 和提供利用工作,为各部门工作服务。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材料制度基金 由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材料的立卷和归工作并按规定标准 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 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二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 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 管理部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三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借用文 件材料的登记手续。

 由部共同参与的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部门集归卷会议件由会主办门指定人将 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归档手续。

二章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相关门发来的与本基会有关的决定、、规定、批复等文件材料。

十条        本基金会对外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件。 

十一  本基会的各种工作计、总结、报告、、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十二 本基会与有关单位签同、协议书 材料。

十三 本基会工作人员任免文件材料以及关 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本基金会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五  本基会的历史沿革、事记及反映本基

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章        案材归档

十六 凡属当立卷、归档的料,各部门必须 定进行立卷归档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任何部门及个人 不得据为已有。

  文书材料的立卷、整理

(一收集文书材料应按季度进行收集并做到齐全

发现破损的原始文件要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扩散模糊不清的要附抄件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正式文稿和领导批示应改 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或者采取其他永久性措施。

(二分类对于不同的文书材料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般应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作者名称形成时间 发文单位或材料涉及的行政区域等进行分类。

(三组卷根据文书材料具有的共同特征依照材料的数 保存价值相互联系等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运用一种或多种分类方法,对材料进行细分组卷

卷内材料一般的排列顺序: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 式文件在前附件在后正式文稿在前草稿在后发件在 原件在后其他材料可按其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的先后进行排 列。

(四整理使用统一规定的案卷用品按照材料内容编写 案卷标题填写卷面各项内容及卷内目录备考表逐页标明卷 页序号检查并去掉材料中的订书订曲别针等金属物要求做 到卷面卷内整洁标题简明确切各项内容填写完整文字 书写工整、清楚,并使用钢笔或毛笔。装订结实、整齐、美观。

                 四章  的保

 保管档案并提供利用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必要的管理制度逐步采用科学的现代化 的管理手段。

 为便于档案的保管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各 部门立卷归档的基础上按照一定要求对档案再行整理 工,使之进一步系统化、条理化。

 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保管 用情况应作必要的统计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

一条 本基金会保管的档案主要供基金会内部各部 门和上级领导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利 用本基金会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二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各种科学 实用的检索工具积极主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基金会各部 门提供服务。

  的保期限

六条 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保存价值档案的保管 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七条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永久反映基金会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要长远利用的档案,为永久保管的档案;

(二在相当长时间16-50 利用的档案,为长期保管的档案;

(三)短期。在较短时间内1-15 年)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为短期保管的档案。

八条        档案保管期满或需要变更保管期限档案管理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做出鉴定和处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须登记造册,报经秘书长后,予以销毁。

五章          

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