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
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微爱基发【2016】00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对基金会各类印章的制发、使用、废止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类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二条 印章种类:本规定中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保管: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法务部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完要锁进印章专用柜。印章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印章保管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二章 刻制、废止及印章颁布
第四条 刻制: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由综合办公室向秘书长提出申请,并对印章名称、刻制原因、使用范围加以说明,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刻制。
第五条 废止:因各种原因需要废止印章的,应由印章管理部门收回印章,并进行废止登记,注明废止原因及时间,留存三年后,确认无特别需要后,向秘书长提交销毁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再行处理。
第六条 印章的颁布使用:印章刻制完毕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发放,经与管理部门双方当面检验印章无误后,进行印章发放登记,并由综合办公室起草下发印章正式启用通知,后附印模留底。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公章的使用: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须凭基金会领导签字或钉钉批准的记录使用公章。
(二)重要事项使用公章的,如:在基金会内部实施的规章制
度;对外交往的函;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需经基金会法务部审核,秘书长批准,方可用印,并由法务部做好使用登记。
(三)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材料等,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使用公章,并进行使用登记。
(四)以上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需使用公章的,由专管人员按规定把关,法务部审核。在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的规定后,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逐项登记,方可用印。
(五)印章的使用一般应由印章管理人员直接用印,用印量大
时,可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
8. 财务专业章的使用:
1. 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2. 除秘书长和财务部负责人许可,任何部门人员都无权使用财务专用章。
3. 财务专用章必须严格管理,逐项审批登记。
4. 附则
9. 本办法经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